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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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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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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8.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应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应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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