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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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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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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8年2月热点问题汇编

1.请问外国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自用小汽车,申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符合条件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时,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改)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听说今年纳税信用评定级别有了新变化,是真的吗?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从 2018年 4月 1日起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3.请问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符合条件可以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4.我公司购入固定资产做进项抵扣,申报时需要填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吗?


答:自2018年2月1日起,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5.请问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应如何缴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6.从事工业生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答:从2018年2月份开始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领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7.请问是否有纸质凭据可证明我公司是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八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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