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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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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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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12366热点问题统计(第4期)

问题1、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问题2、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3、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填报说明规定:五、(一)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问题4、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需要进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问题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问题6、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问题7、1.公司转让股票销售额按什么确认,2.收入确认后申报的期限如何确认?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问题8、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题9、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税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问题10、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属于合伙份额,不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请问,该部分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如计入,则需要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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