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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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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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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湖北税务局——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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