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科〔2018〕115号),现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做好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牌车辆)合肥市级新能源汽车部分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款
1.团购补助。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团购补助车辆仅限单位或个人自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财政拨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购车辆不予补助。
2.交强险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3.电费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2017年5月9日-12月31日新购车辆且未申报用户可补充申报)。
4.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等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二、申报方式
电池回收补助资金由相关企业向新能源汽车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团购补助、首次交强险补助、电费补贴由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人向所在向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个人申报同时请将附件2电子版发邮箱:ssqkjj@126.com)
个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前往车辆所在地(以车辆行驶证住址为准)主管部门申报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或单位请携带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前往主管部门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三、有关要求
请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通知购车单位、企业及个人申报有关财政补助。各企业、单位及个人按照《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科〔2018〕115号)的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做好补贴申报工作。
此次财政补贴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因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因生产企业未通知到位的由生产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