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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8-13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18〕131号
发文机关: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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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庐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的通知

该政策当前申报期已截止,请及时关注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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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园区),县直及中央、省、市驻庐各单位:


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2018年庐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宣传引导。县融媒体中心、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市监局以及各镇(园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加强配套联动。县经信委要认真落实牵头责任,会同县市监局、县财政局抓紧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


三、实行联合审核。建立由县政策执行部门牵头,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参与,相关镇(园区)配合的政策联合审核机制。参与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提高审核效率,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公平公正。


四、加快资金兑现。县政策执行部门要增强时效观念,对需申报上级奖补政策的,及时组织企业(个人)申报;对申报县级奖补政策的,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政策资金兑现流程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快兑现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资金的时效性。


五、严格绩效考评。县政策执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既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强化跟踪问效,又要在年度政策执行完毕时全面盘点政策绩效,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县审计局要强化审计监督。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2018年庐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加快庐江县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18〕1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5000 万元(不含产业引导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制造业企业(不含矿山采掘业)及各类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除外。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设立产业引导基金。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支持企业投入


1.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厂房、设备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厂房、设备)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奖补资金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审核奖补。


2.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奖补资金不足50万元的,由县级审核奖补。


3.支持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利用。


对工业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的多层标准化厂房(二层以上、下同),厂区内建筑面积3000㎡以上,按建筑面积给予50元/㎡补助,于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兑现。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租赁不低于1000㎡多层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按企业当年厂房租赁面积给予生产期间每月2.5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的一次性补助。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不低于1000㎡多层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购置标准化厂房与新引进工业项目不重复奖补。


(三)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磁性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1.对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引进项目,按市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办法,县财政配套比例由1:1提高到1:1.25。


2.对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市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办法,县财政配套比例由1:1提高到1:1.25。


3.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4.对经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100%配套支持。


5.对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不重复补贴)。在庐江县企业连续服务三年以上在庐江县购买住房的,给予购房款30%且县城内不超过20万元、县城外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选择租房补贴的,按每月县城内1500元、县城外800元给予补贴,一年一补,补贴期不超过3年。


6.对当年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50元。对当年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该项与省政策叠加享受。


7.对工业企业租赁不低于1000㎡多层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按企业当年厂房租赁面积给予生产期间每月5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盘活存量企业资产


对于当年直接购买闲置存量厂房或停产倒闭企业(僵尸企业),用于工业生产且设备投入不低于购置款30%,给予厂房购置款和设备投资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开展各种类型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经认定后,给予认定当年开始连续三年资金奖补,奖补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50%。购置闲置厂房与新引进工业项目及购置标准化厂房不重复奖补。


(五)支持企业上台阶


1.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与前述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条款不重复奖) 。


2.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市、县政策叠加享受。


(六)支持企业降成本


1.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对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且年纳税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且年纳税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 50%财政贴息,并对工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80%给予补贴。


贴息和担保费范围不包括粮油加工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


企业享受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资金不超过其当年上缴各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单个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贴息总量和担保费补贴总量分别为1200万元和 300万元,经审核全县工业企业应贴息和担保费资金超过总量的,同比例缩减。


2.建立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依据《庐江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庐政办〔2015〕171号)文件执行。


3.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其中:收入缴入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兑付;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审核兑付,并报市经信委备案;收入缴入省级以上的收费项目,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县级先行审核兑付50%后报市级兑付剩余部分。


(七)支持企业创品牌


1.新认定市政府、县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对新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和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下列奖补:


(1)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的奖励。


(2)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予以6万元、5万元的奖励,排名4-10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


(3)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1万元。


3.对当年新获得省安徽名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合肥名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5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著名商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市知名商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4.对当年获得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的各种品牌企业、示范企业等并获得资金补助的,给予省级奖补资金30%配套支持,已明确县级配套的除外。


5.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评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并有效运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管及专业技术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2万元的,按不超过其对县级财政贡献实得财力的50%予以奖励。


(九)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市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达100㎡、达1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


(十)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该项与市级政策叠加享受。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平台为县域内企业申报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财政奖补的,按奖补资金5%奖励给平台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费用根据年度目标责任书,由县经信委、县双创办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年度考核85分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运营费用补助;85分以下,60分及以上的,按50万元基准数与实际得分百分比计算补助;60分以下不予补助运营费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考核得分按平台运营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支持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


1.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数字化生产线”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


2.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创新产品奖励。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工业设计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质量奖励。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获得 “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四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5.轨道交通专业资质认证奖励。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四)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首次在庐设立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500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前五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十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级“平安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经信委、财政局、市监局负责解释。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三)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它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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