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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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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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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瑶海区扶持产业发展“1+7”政策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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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镇、开发区,区直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2017年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瑶海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瑶海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扶持政策》《瑶海区促进自主创新扶持政策》《瑶海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瑶海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瑶海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瑶海区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瑶海区促进物联网、大数据和软件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即1个规定和7项具体政策,简称瑶海区产业扶持“1+7”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瑶海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为统一规范全区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 为了促进我区新型工业化、服务业,文化产业,建筑业,物联网、大数据、软件产业、金融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的提升,制定本政策,各上述七项分类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集中财政资金、突出重点产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转型升级”的思路,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以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


  (四)坚持政策连续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给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区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


  (五)区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对七大产业扶持政策分别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六)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七)产业扶持政策对照合肥市政策清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有效承接,并在省、市政策基础上,加大对我区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政策资金总量,负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各部门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二)区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本规定,提出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在区政府出台产业扶持政策后,区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同时指导单位和个人申报,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三)区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四)各单位不得违反本规定自行制定和执行政策,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我区产业扶持政策,可视为扶持对象。


第五条 受理时间


区各政策执行部门要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优化政策项目申报、受理过程,提高项目受理效率,原则上在每年一季度前集中受理完成对上一年度的企业奖补申报。


第六条 审核流程


区各政策执行部门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再交由本部门、审计、监察、发改、财政、统计、招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审查小组会审,会审情况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研究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区各政策执行部门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资金兑现


区财政局收到区政府批准文件后,将政策资金拨付至区各政策执行部门,区各政策执行部门将资金兑现至各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对企业的奖补金额实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原则。


第九条 我区各项产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并保持相对稳定性和持续性。


瑶海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扶持政策


为加快瑶海新型工业化进程,推进城区工业转型升级,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和《瑶海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本政策的扶持对象,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其它组织机构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2. 创新产品奖励。对当年被评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鼓励企业新产品研发。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 工业设计奖励。新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对获得合肥市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合肥市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 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给与5万元一次性奖励。


7. 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达100㎡、达1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8.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当年新开工的电子信息、信息消费品类、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生产设备投资5%补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9. 鼓励存量企业围绕合肥市十大主导产业(尤其是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养老产业等)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提档升级改造。对在《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中的区内企业,按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 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大力实施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区政府每年组织1-2期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研修班,赴知名院校进修培训和省内外知名企业参观考察,培训费用和考察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二)鼓励节能降耗与“两化融合”建设


11. 鼓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并通过市级以上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市级以上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2. 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数字化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


13. 对获得省、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 鼓励信息消费产品认定。对经省、市级推介的重点信息消费产品,分别按每件产品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三)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15. 支持小企业加快发展。大力促进“小升规”,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增速达20%(含)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省、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 开展“平安企业”创建活动。对被评为区级“平安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8.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创建。凡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9.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瑶海区企业被列入合肥市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凡企业上缴各项税收增长10%(含)以上的,其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且在我区国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对其担保费给予不高于1.2%补贴(低于1.2%按实际计算),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瑶海区企业被列入合肥市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获得市财政贴息的,按市财政贴息金额的20%给予补助。


20. 促进瑶海区“双创”服务平台建设。对入驻瑶海区“双创”服务平台并发生信息化费用的区内企业,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年运行费用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计算)。


21. 从企业用能等方面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对申报电力直接交易成功的企业,给予0.03元/千瓦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


22.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总部落户瑶海。对行业龙头企业或行业领先企业将总部迁至我区或在我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


23. 对于瑶海老工业区及合肥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合肥物联网科技产业园内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4. 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上市。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瑶海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25. 鼓励工业企业人才来区创业,按照《瑶海区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瑶办发〔2016〕25号)规定给予政策待遇。


三、附则


26.本政策第21条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27.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政策支持的,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不再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由执行主体依程序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8.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政策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瑶海区促进自主创新扶持政策

为促进我区创新发展,调动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和《瑶海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本政策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我区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1.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和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该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和人才引进。


4.对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贷款额度不足15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此条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


5.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市(区)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6.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区)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区)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7.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区)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8.对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由市(区)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9.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自行承担的诉讼费,省、市(区)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10.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区)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1.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其中,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30%。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5万元。


13.对发明专利当年申请并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对在我区开展专利代理服务,经区科技局备案,当年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大(100件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需电子申请),全部进入实审阶段达到30件、5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14.对当年验收通过的市级专利贯标试点的企业,奖励3万元。


15.对新建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区科技局备案并通过审核,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给予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15万元运行补助。


16.对经企业自主立项的研发项目给予当年研发投入1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瑶海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18.鼓励各类科技人才来我区创业,按照《瑶海区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瑶办发〔2016〕25号)规定给予政策待遇。


三、附则


19.第16条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20.本政策中第5-11条为承接兑现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条款(不重复申请),按照合肥市政策规定执行,50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区按1:1承担。第16条中“研发投入”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范围的研发费用,扣除各级财政科技资金后确定。


21.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由各级执行主体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瑶海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和《瑶海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1.对当年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法人和个体,分别给予10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奖补,属地街镇开发区按净增数每户5万元给予奖励。


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新增除外)零售额前十名并保持10%递增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当年零售额(新增除外)较上年增加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2亿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属地按5千、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引进的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当年纳入我区统计的零售额2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鼓励我区批发零售业企业、市场做大做强。批发零售业(含大个体)零售额首次突破 0.2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8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0.2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突破8亿元,每超过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大型品牌超市入驻,且注册法人企业。对新增建筑面积5000㎡-30000㎡的国内外大型品牌超市,开业经营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00㎡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单体商业楼宇、城市综合体内商贸流通企业纳入我区限上统计,当年达到5家以上(包含5家)的,给予10万的一次性奖励。


总部注册地在瑶海区的各类限上商业连锁企业(餐饮、早餐、商超、标准化菜店、家政等),在瑶海区范围内,每新增一个配送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增一家符合相关标准的门店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被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新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商贸流通企业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企业称号的(商务部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安徽省老字号企业称号的(省商务厅认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市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省、市级政府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经国家酒店酒家评审委员会评定为4钻、5钻、铂金5钻餐饮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加大辖区重点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发生业绩的新增进出口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根据合肥海关提供的数据,2017年进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企业,按200万、500万、1000万、2000万、5000万美元五个等级分别给予1万、2.5万、5万、10万、25万(人民币)奖补。进出口总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实际增量按比例奖励,每美元增量奖励0.02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在省、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25%的补贴。


7.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以及服务外包相关专业认证。对企业开展相关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实际费用给予50%的补贴。


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 单个参展费用须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8.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社消零限上企业2017年网络销售实物商品金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企业,且当年网络销售额增幅达到全市行业增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电子商务楼宇、电子商务园区,入驻电商企业10家以上为我区社消零限上企业,当年网上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对楼宇、园区管理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电子商务企业或传统商贸流通企业,纳入我区限上统计,当年达到5家以上(包含5家)线上线下(020)连锁经营实体店(30-50)㎡,且每家店内有不小于5㎡的电商功能体验区。每家店给予5万元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区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生产性企业剥离服务环节设立服务外包企业。生产性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每增加5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5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上述条款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奖励标准。


12.对当年认定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给予总部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当年经认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亭),按每个店(亭)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13.成功创建市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星级农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成功创建全省研学旅行基地,奖励资金10万元。新晋升为国家4A级旅游区,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入驻,对发展揽货、智能物流、结算中心的,按税收上缴区财政所得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15.瑶海老工业区内腾空厂区厂房改造为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6.旧厂房改造或者专业市场转型升级,经投资立项确认,开业一年后,按税收上缴区财政所得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17.为鼓励、提升地铁口经济和汽车销售企业发展,对我区所有地铁口和汽车城业绩突出的企业,另行制定一事一议奖补政策。


18.对辖区企业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的(由省工商局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称号的(由合肥市工商局认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对当年荣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对当年荣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荣获安徽省名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合肥市名牌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1.对主持制定地方、行业、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2万、5万、20万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AAAA、省级AAA、AA,市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


22.从企业用能等方面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对申报电力直接交易成功的企业,区级给予0.03元/千瓦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


23.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市。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瑶海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24.鼓励现代服务业产业人才来我区创业,按照《瑶海区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瑶办发〔2016〕25号)规定给予政策待遇。


三、附则


25.本政策第18第至第21条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22条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区商务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2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7.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瑶海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加快建筑业发展,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和《瑶海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上规模发展奖励的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二)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2.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奖励资金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3.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本奖励资金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4.对企业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奖励资金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三)支持企业晋级落户


5.对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甲级资质监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和技术创新


7.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外省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安徽省优质工程“黄山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当年有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有一个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奖励企业10万元。对企业被评为全国行(专)业50强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同一项目在市(区、县)不重复计算奖励。


8.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


9.对意向在瑶海区范围内设立总部,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建筑业(包括建筑、监理、勘察、设计、装饰、建材、招标代理、检验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积极提供建筑企业总部建设用地的选址及相关配套服务。对建筑企业自筹资金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员工公寓,可纳入区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建设,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建筑企业总部是指在瑶海区内注册区域性总部法人[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总部当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不含项目上的税收,下同)]和总部法人(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总部当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并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10.对区外建筑企业总部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的,自注册变更起连续三年,将给予企业专项补助。当年补助金额标准不超过该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30%。对其在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管(限名额),将给予专项奖励,奖励金额标准不超过其个人对当年区级财力贡献的100%,第二年为80%,第三年为50%,补贴期为三年(以上补贴金额不高于当年财政贡献)。


11.对区外建筑企业总部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的,购置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未满5年不得转让出售,如建筑企业在5年内转让、出售,则需将补贴及利息返还给区政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不超过30万,补贴期内不得转租。如建筑企业在补贴期内将办公用房转租,则需将补贴及利息返还给区政府,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2.对于投资额在10亿元、年缴纳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筑业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内其它支持政策。


13.以上获得奖励的建筑企业应签订相关承诺,承诺五年内不转移企业注册地,并主动接受监督。


(六)支持企业引资引智


14.鼓励建筑企业加快开拓资本市场,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赴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瑶海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15.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引进优秀人才,按照《瑶海区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瑶办发〔2016〕25号)规定给予政策待遇。并帮助解决引进人才家庭和子女上学等相关问题。同时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地方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参政议政、评优评先等活动。


三、附则


16.本政策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17.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8.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瑶海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全面加快推进我区金融业发展,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和《瑶海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奖补政策


1.对上市(主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总量5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主板、创业板)企业,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区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分2年兑现,第一年150万元,第二年150万元);对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 5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按照融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2.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总量100万元的奖励,其中挂牌成功给予50 万元奖励;对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 5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按照股权融资额的 1%、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企业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按新三板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二)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奖补政策


3.对申请“大湖名城”中小微企业政保贷业务并获得银行放款的企业,区财政给予贷款基准利率20%的补贴,补贴奖励在贷款期满后兑现,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对申请“税融通”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并获得银行放款的企业,区财政给予担保费率2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5.对申请续贷过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并获得兴泰担保有限公司放款的企业,区财政给予续贷资金利息的50%返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对金融机构的奖补政策


6.设立续贷过桥资金2000万元,帮助企业临时周转,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全年周转次数达到12次以上的,区财政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


7.鼓励新型银政担业务,对完成全年新型银政担业务3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区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完成2017年新型银证担业务2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区财政给予奖励8万元;完成2017年新型银政担业务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区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


(四)加快瑶海区金融业发展的奖补政策


8.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小贷等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其企业对当年区级财力的贡献。并对上述企业自开业年度起连续五年,给予企业高管人员(限名额)每年按照其计税收入的6%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其个人对当年区级财力的贡献。


9.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购置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不超过30万元。


10.对落户瑶海区资金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基金及管理机构另行一事一议奖补政策。


11.鼓励金融业人才来我区创业,按照《瑶海区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瑶办发〔2016〕25号)规定给予政策待遇。


三、附则


12.本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3.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4.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瑶海区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全区文化体育产业,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和《瑶海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体育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且申报的项目在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文化(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文化(体育)企业发展,对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文化(体育)企业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3.在我区区域内的体育场馆等场所,全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活动12场以上的体育企业、体育社会组织等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文化(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4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5.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对营业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内容,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向读者免费提供借书服务,实行“图书馆+书店”模式,运营管理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考核符合要求,给予运营、管理奖补,达到300平方米(使用面积)奖补10万元,每超过100平方米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6.文化传播公司在我区举办高端专业书画类商业展览,全年超过5场且总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每场组织展览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参展作品不少于100幅(国家一级美术师作品不低于80%)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文化(体育)项目建设


7.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室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文化企业超过1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与集成系统的应用开发项目,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挖掘、展示、开发地方文化遗产的数字化项目,利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项目,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网游研发企业全年自主研发原创网络游戏(不含单机版)3款以上,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且其中一款游戏营业收入不低于1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安徽电视台首播的,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支持民间文化(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演艺场馆以及民办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健身场馆、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改造利用瑶海老工业区内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产业。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相关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支持。


11.瑶海老工业区内腾空厂区厂房改造为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支持文化(体育)产业引资引智


12.对新引进且发展前景较好,且入驻瑶海区重点发展文化创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价格指导价的30%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不超过30万元。


13.积极引导我区文化创意企业上市,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实现智力与资本的结合。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瑶海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14.大力引进文化创意产业优秀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入驻我区,按照《瑶海区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瑶办发〔2016〕25号)规定给予政策待遇。


三、附则


15.本政策由区文化局、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1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7.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瑶海区促进物联网、大数据和软件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促进物联网、大数据和软件产业类发展,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联网、大数据、软件产业类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当年评定的合肥市“互联网+”智慧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优秀表彰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2.支持物联网、大数据企业和软件产业做大做强。对年度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物联网、大数据和软件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三年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贴息比例分别为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产业项目引进


4.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经市级及以上或其它机构认定的的物联网、大数据和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第三方机构引进世界500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的,且投资3亿元以上发展大数据、物联网业务和软件产业,项目实现开工,经认定后给予引进的第三方机构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物联网、大数据和软件产业,从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以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的贡献与上年度之比的增量部分为标准(第一年以区级财政留存部分为标准),全额补贴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投产运营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补贴。


7.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联网、大数据应用服务和软件产业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给予房屋租金3年补贴,企业第一年税收产出在40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实际所支付房屋租金100%的补贴;第二年税收产出在60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实际所支付房屋租金100%的补贴;第三年税收产出在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实际所支付房屋租金100%的补贴。


8.物联网、大数据和软件产业企业员工入驻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公租房,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2年。


9.发挥城区老工业区的产业配套、科技人才及技术研发等优势,积极发展物联网、大数据、软件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相关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支持。


10.对于瑶海老工业区及合肥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合肥物联网科技产业园内物联网、大数据和软件企业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三)支持企业引资引智


11.支持符合条件的物联网、大数据和软件企业上市。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瑶海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12.鼓励物联网、大数据和软件产业人才来我区创业,按照《瑶海区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瑶办发〔2016〕25号)规定给予政策待遇。


三、附则


13.本办法由区“两园”办负责解释。


14.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5.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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