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园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64号)和《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5〕548号)和《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甬民发〔2018〕148号)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老年人的部分养老服务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80周岁及以上的生活自理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居家养老服务调整为每人每月给予125元养老服务补助。
二、具有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按自理、轻度、中度、重度等不同等级,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64号)按浙江省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四、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各区(县、市)财政承担70%。
五、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