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2-05
发文字号:
总署公告〔2016〕75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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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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