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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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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和新购的住房不在同一地市的,可以享受退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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