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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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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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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22.制造业企业2022年9月将2021年11月份享受的缓缴税款缴纳完毕,新政策规定此笔税款可再延缓4个月缴纳,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继续享受缓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文件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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