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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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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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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收汇并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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