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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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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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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0月征期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1.单位既有自用的办公用房,也有出租的房产,房产税应如何计算?


答:对于自用房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对于出租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地方税种减征优惠?


答: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减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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