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有关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暂行办法》已经12月1日部长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1998年12月1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处理办法,加强对监督电话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电话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电话受理范围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管理的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项社会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存入财政专户的上述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监督电话面向全国。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均可通过监督电话举报。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建立监督电话值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
第五条 受话人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记录》的要求如实记录(或录音),必要时请举报人补充有关书面材料。对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条 反映社会保险机构在基金收缴、待遇支付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电话,由养老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受理。
第七条 监督电话记录送基金监督司领导阅批。重大问题送部领导阅批。
第八条 根据领导批示,在收到举报电话之日起7日内安排处理,特殊情况及时处理。
第九条 举报电话的处理办法:
(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或有关司局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转办函》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承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调查结果。必要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或有关司局可直接向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函交办,同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请其协助督促处理。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直接派人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定期汇总举报电话的受理情况,催查调查结果,重大问题的调查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报部领导。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举报电话记录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或遗失。
第十二条 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受理情况和调查结果的,举报受理情况酌情通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