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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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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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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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