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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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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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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什么比例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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