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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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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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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补缴费款的期限是否有延长的规定?

答: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 〔2022 〕 155号)规定:“二、延长补缴费款期限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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