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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1-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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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灵活就业缴费人: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22〕35号)《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大医保发〔2022〕8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为5.8%.


(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核定、同步按月征收。缴费基数为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三)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筹资标准调整实行逐年过渡政策,过渡期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


1、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元标准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同时再按0.2%缴费。


2、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灵活就业人员按0.25%缴费。


3、自2025年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按0.3%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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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2022年7月-2023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7291元/月。


2、2023年7月-2024年6月以2022年大连市全口径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费,具体缴费基数另行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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