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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2-26
发文字号:
财税〔2013〕1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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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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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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