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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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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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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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