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纳税人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选择【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即可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