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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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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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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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