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04-0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32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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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浙江、云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各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北京、郑州、杭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广东省内各分行(除深圳分行)可汇总到总行一并纳税。


三、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广东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广东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广发总行南海分行


阳江分行肇庆分行


中山分行广州分行


顺德分行茂名办事处


东莞分行河源办事处


惠州分行揭阳办事处


湛江分行汕尾办事处


台山分行郑州分行


珠海分行北京分行


清远分行上海分行


韶关分行南京分行


潮州分行杭州分行


汕头分行昆明分行


佛山分行大连分行


梅州分行沈阳支行


江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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