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12-2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112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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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税前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医药行业的营销特点及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拓展市场和提升企业形象的特殊时期,为支持鼓励西部地区制药企业快速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有关规定,同意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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