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09-0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67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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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有关退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1]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一汽进出口公司退税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54号)规定,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自营或代理出口非自产产品不得办理退税及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关于一汽贸易总公司开具专用税票问题


鉴于一汽贸易总公司是负责一汽集团公司整车及相关汽车零部件对外销售业务的唯一销售窗口且独立核算并纳税的实际情况,为了增强国产汽车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支持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同意一汽贸易总公司销售给一汽进出口公司或其他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一汽集团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比照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有关规定,向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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