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我市烟草制品(不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下同)零售点布局,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止无序扩张,坚持数量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包括重新申领)事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 晋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辖区的城市建设、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以及烟草市场现状、需求和容量等因素,采取数量管理和距离控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科学规划、动态调整。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食杂店、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娱乐场所类(酒店、宾馆、KTV)等零售业态的经营场所。
(二)位于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且能够对外开放营业,有可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或者货架。
(三)营业执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等)相符。
(四)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可行距离在50米以上(不含50米)。
(五)以镇(街道)为单元,结合实际设定本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管理标准(详见附表),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管理标准的,不再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七条 各镇(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管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通过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网站泉州子站(网址:http://qz.fjyc.com)、本单位行政服务大厅及各专卖管理所办公场所公示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管理和距离控制限制:
(一)因原持证公民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而重新申领的。
(二)符合便利店、超市、商场等零售业态且实际经营面积(不含仓储和阁楼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三)因与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冲突,原持证人需重新申领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有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距离在50米(含)以内的。
(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如“三合一”经营场所,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易燃易爆或者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场所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场所(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自动售货机、抓烟机、游戏机、博彩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晋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由福建省晋江市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实地勘查。
第十一条 可行距离是指在不违反交通法规前提下行人可合理通行最近道路的直线距离。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的间距以两点边缘的最短可通行道路进行测量,新设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以校园所有进出通道口最外侧至新设零售点边缘的最短可通行道路进行测量。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与住所(如: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等)有物理隔断、界限明确,若经营场所与住所存在可通行通道口的视为未与住所相独立。
第十三条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非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危险性建筑、待拆迁建筑,且经过装修具备对外营业条件的场所。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福建省晋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原《晋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晋烟法〔2021〕1号)同时废止。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晋江市各镇(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