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11-04
发文字号:
闽地税政三〔2002〕12号
发文机关: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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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本法规第二条废止。参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7〕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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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本法规第二条废止。参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7〕13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复函》(闽财教函[2002]1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请遵照办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存在几个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2]111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问题。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证明,中央直属、垂直管理的全资的中央企业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不含有参股、合资的分支机构)。


二、同意地方教育附加退税比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即: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和采取“先征后还”办法返还“三税”的,不退还已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三、同意对已交纳农村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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