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8-08
发文字号:
渝地税发〔2008〕161号
发文机关: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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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

自2015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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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费附加征收秩序,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35号)。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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