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5月1日进行了教育费附加费率调整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我市范围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对我市范围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期限应与“三税”的征缴期限一致。各类企业均需按月如实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环节和地点,应与“三税”的规定一致。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在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
5、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对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