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6-1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57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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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税率的请示》(鄂国税发[2008]31号)收悉。批复如下:


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拥有、运行电厂,生产和销售电力,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力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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