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1-1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5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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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doc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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