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4-0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29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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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从我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豫国税发[2007]356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6年11月,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与中信重型机械公司签订了《16米数控滚齿机设计和合作制造组装服务》(合同号为:06DEHAY366273),由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向中信重型机械公司提供16米数控滚齿机的全套制造图纸和技术文件,合同金额为70万欧元。鉴于该技术属于在机电设备生产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第1项的规定,同意对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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