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0-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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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申请条件】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2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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