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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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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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行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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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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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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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9.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或50%,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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