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0-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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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事项名称】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自与签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关联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2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关联申报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8.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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