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7-03
发文字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第5号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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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自2013年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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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4号)。

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一、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的原则


(一)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的要求;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能促进工业企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国内自主开发研制,已给用户提供了产品,经使用证明具有较明显的节水效果;


(四)有可靠的运行实践。


二、《目录》公布的节水设备(产品),包括换热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化学水处理设备,供水及排渣处理设备,海水、苦咸水等利用设备,节水监测仪器及水处理药剂等6类,共30项。


三、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该《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为引导节水设备(产品)的发展方向,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支持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该《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附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docx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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