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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6-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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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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