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7-26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0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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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2.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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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2.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抄送: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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