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01-09
发文字号:
财税〔2002〕1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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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2.自2009年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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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2.自2009年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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