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5-23
发文字号:
财税〔2005〕8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2.自2015年9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小竹提示
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2.自2015年9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5月23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