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1-26
发文字号:
财税〔2005〕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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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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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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