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0-01-30
发文字号:
财税字〔2000〕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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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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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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