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10-0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75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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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开通大阪至上海及东京至上海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1]666号)转发给你们。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按照中、日两国政府于1983年9月6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开通大阪至上海及东京至上海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线的通知


民航华东管理局:


根据中、日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备忘录及会谈纪要的有关规定,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Nippon Cargo Airlines)将于2001年10月28日起开通大阪至上海及东京至上海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线。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1.航班号:KZ425/426


机型:B747-200F


班期:周四


航线:大阪-上海(浦东)-大阪


2.航班号:KZ225/226


机型:B747--200F


班期:周二


航线:东京-上海(浦东)-东京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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