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11-16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21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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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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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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