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8-2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81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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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一个东北上海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英国一个东北上海代表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85号)收悉,批复如下:


英国一个东北上海代表处是2003年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在华贸易和投资方面的信息交流、市场调研等。英国政府驻上海总领事馆已出具证明,证实该代表处为非营利性组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对英国一个东北上海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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