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8-1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80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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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28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2004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工商业投资、科研、管理、营销等事宜推广活动的联络协调。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工业总会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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