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6-2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65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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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财团法人茨城县国际交流协会上海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日本财团法人茨城县国际交流协会上海代表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71号)收悉,批复如下:


日本财团法人茨城县国际交流协会上海代表处于2002年设立,主要代表协会在中国进行信息交流、市场调研等活动;其总机构日本财团法人茨城县国际交流协会已经日本茨城县政府证明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对日本财团法人茨城县国际交流协会上海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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