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6-1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62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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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广州代表处于2004年设立,主要从事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产品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介绍、市场调研等。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已出具证明,证实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是由韩国产业资源部设立的政府职能部门,属非营利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广州代表处从事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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