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1-0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22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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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秘鲁国际马铃薯中心北京联络处等20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秘鲁国际马铃薯中心北京联络处等20家外国政府、非盈利机构、民间团体等设立的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1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下列20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一、秘鲁国际马铃薯中心北京联络处


二、法国阿尔萨斯大区发展署北京代表处


三、英国玛丽。斯特普国际北京代表处


四、香港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北京代表处


五、韩国土地公社北京代表处


六、韩国银行北京代表处


七、韩国石油公社北京代表处


八、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九、韩国农业振兴厅驻京办事处


十、日本东海日中贸易中心北京办事处


十一、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北京事务所


十二、日中投资促进机构北京事务所


十三、日中经济贸易中心北京事务所


十四、日本钢铁输出组合北京代表处


十五、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北京事务所


十六、日本贸易振兴会北京代表处


十七、日本财团法人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北京办事处


十八、日本国际建设技术协会驻北京代表处


十九、日本阿含宗北京事务所


二十、日中经济协会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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