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05-20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29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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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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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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